曲靖师范学院教务处通知
教通字[2017]109号
曲靖市2017年事业单位委托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曲靖师范学院考点
考试工作方案
2017年6月3日(星期六)我校将承办云南省2017年事业单位委托公开招聘人员考试工作,为确保本次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主 考:张永刚
副 主 考:张坤香 任友俊
考务负责人:何树虎(兼联络员)
二、工作人员
1.监考员:各学院选派(共计198人)
2.考务助理:张学伟 沈黎波
3.考务及流动监考员:
(1)校内:包彩宏 顾利勤 何 锐 李桃林 孙淑兰 王凤龙
邓玉芬 张芸培 刘远华 王自坤 王 洪 顾荣江
王姿隐
(2)校外:彭 飞 徐泽民 李彦朝 李 铭 龚 迁 李春梅
侯丽琼 姜开许 曹子杰 王自祥 任 荀 李炳荣
4.打铃人员:李艳负责教学楼①,王凤龙负责理学楼②
5.学生助理:14人(考场桌帖粘贴人员另选)
三、考试场地安排
1.考场安排:1-70考场安排在教学楼①,71-99考场安排在理学楼②;教学楼①301阶梯教室为预备考场,理学楼②320教室为预备考场。(具体安排表附后)
2.考务办公室安排:教学楼①为101教室,理学楼②为101教室;
3.考点值班及联网打印室:教学楼①为117办公室(8998640),理学楼②为323办公室(8998685)。
四、监考培训、考务会安排
1.2017年6月2日(星期五)下午17:00,全体考务人员及监考教师于教学楼①101阶梯教室进行监考培训。
2. 2017年6月3日(星期六)上午7:30,全体考务人员及监考教师准时到达相对应的考务办公室参加考务会。
五、各部门及考务人员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
1.负责安排试卷运送车2辆(一辆作为应急用车),并提前检修保养,确保车辆于考试当天正常运行。
2.安排车辆于6月3日凌晨5:00到曲靖市人社局考试中心(麒麟北路18号)运试卷。
(二)保卫处
1.6月2日18:30关闭教学楼①、理学楼②所有通道。
2.6月3日考试当天加强学校门卫及校园内的管理,安排好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领导巡考车辆及考试专用车辆的停放;考生车辆停放的管理。
3.6月3日考试当天7:10在教学楼①前后台阶、东西两侧通道拉警戒线,理学楼②正门台阶设置警戒线,并安排专人值守。
4.6月3日考试当天8:00考生进入考场,考试期间各考点出入口安排专人值守,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试区域,防止考生提前退场。
(二)后勤服务中心
1.负责考场卫生打扫,确保考试当天考场清洁,课桌内无纸张、纸屑等物品。
2.6月2日17:30点前按要求摆放好考场课桌并对考生开放考场。课桌摆放要求:(1)课桌抽屉面向讲台放置。(2)每个标准考场课桌按4排放置,1排和2排7张,3排和4排8张,也就是7788排列摆放。(3)每间考场安排有2张物品摆放课桌。
3.6月2日下午16:40打开教学楼①101阶梯教室及调试好会场音响设备。
4.6月2日18:20关闭教学楼①、理学楼②所有考场。
5.6月3日考试当天07:20分打开教学楼①101阶梯教室、理学楼②101教室,让监考教师入场参加考务会,安排工作人员调试好会场音响设备。
6.6月3日考试当天07:40分以前打开所有考场教室门。
7.6月3日安排一位校医驻守教学楼①101阶梯教室考务办公室备诊。
8.确保考试当天所有考场照明用电。
(三)继续教育学院
1.负责考试的组织协调及对外联络。
2.负责考试安排、宣传栏展版、考点横标制作、监考用品的准备。
3.负责组织考务会及监考教师培训。
4.考务组织与实施。
(四)教务处
1.负责将6月3日上午在教学楼①和理学楼②上课的所有课程调课;
2.负责提供考场挂钟;
(五)各学院工作职责
1.按考试人数要求选派认真负责的监考教师;
2.负责将本考试安排向本学院监考教师传达,通知每位监考教师于2017年6月2日(星期五)下午17:00,准时到教学楼①101阶梯教室参加监考培训;2017年6月3日(星期六)上午7:30,准时到达考务办公室参加考务会。
3.组织监考教师学习《监考人员注意事项及操作规程》、《考场规则》等材料(见附件)。
(六)相关考务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副主考工作任务:任友俊总体负责教学楼①1-70考场、张坤香总体负责理学楼②71-99考场的考务工作,主要负责组织考务会,考前和考后试卷及答题卡的交接。
2.考务助理:沈黎波协助任友俊做好教学楼①1-70考场的考务工作,对接相应的考务人员;张学伟协助张坤香做好理学楼②71-99考场的考务工作,对接相应的考务人员,协助组织监考教师考场抽签、试卷分发、试卷检查等工作。
3.考务及流动监考员:
(1)负责组织监考教师考场抽签、考前试卷分发、试卷检查以及考后试卷和答题卡的核验、协助密封等工作;
(2)负责安装屏蔽器,考试开始后作为相对应考场的场外监考人员,协助监考人员监考。
3.学生助理:协助考务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1)6月2日16:00前完成《考场分布示意图》、《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及考场门贴的张贴。
(2)6月2日17:00前完成考场用钟安装完毕;
(3)6月2日18:00前完成考场桌帖的张贴;
(4)6月3日考试结束后回收考试用钟并移交教务处。
本次考试时间为6月3日上午8:30—12:00,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具体监考操作规程见附件。
七、监考教师考务会座位安排表
教学楼①监考教师座位安排表
负责人:任友俊,考务助理:沈黎波13987488690
座位号 | 监考教师 | 流动考务 |
| 座位号 | 监考教师 | 流动考务 | ||
1 | 李贵文 | 吕偲 | 包彩宏 15187920999
彭 飞 |
| 36 | 王坤 | 梁金华 | 邓玉芬 15987413565
李 铭 |
2 | 李波 | 郭一建 |
| 37 | 黑志华 | 郭昀 | ||
3 | 念宇峰 | 徐淑娴 |
| 38 | 李自田 | 胡庆婉 | ||
4 | 计志宏 | 普艳杰 |
| 39 | 刘鹤飞 | 潘永燕 | ||
5 | 袁琴武 | 孙光玲 |
| 40 | 张勇 | 张瑞华 | ||
6 | 梁海艳 | 张丽 |
| 41 | 向长福 | 徐应仙 | ||
7 | 余锋 | 温艳玲 |
| 42 | 李照刚 | 卢 红 | ||
8 | 王浩 | 高芹 | 顾利勤 13887180119
徐泽民 |
| 43 | 曹多富 | 余丽梅 | 张芸培 13987492799
龚 迁 |
9 | 程军 | 丁晓梅 |
| 44 | 谭淏予 | 王晓晖 | ||
10 | 翟应增 | 张珏璇 |
| 45 | 胡春阳 | 罗洁颖 | ||
11 | 宁宇 | 万薇薇 |
| 46 | 高满良 | 余江敏 | ||
12 | 耿媛 | 朱东辉 |
| 47 | 高云柱 | 陈娴 | ||
13 | 王金辉 | 刘亚敏 |
| 48 | 刘照波 | 朱黎 | ||
14 | 吴永成 | 桂腾茸 |
| 49 | 邓万学 | 高双梅 | ||
15 | 刘海标 | 张江露 | 何 锐 18608747190
李彦朝 |
| 50 | 范应红 | 李菊 | 刘远华 15188024887 李春梅
|
16 | 潘孝军 | 郭 颖 |
| 51 | 孙艳芳 | 杨小华 | ||
17 | 刘绍吉 | 屠楚新 |
| 52 | 王璇倩 | 秦丽华 | ||
18 | 付光富 | 江献 | 53 | 吕秀梅 | 李彬芳 | |||
19 | 司杨 | 陈惠敏 | 54 | 付文丽 | 梁爱东 | |||
20 | 魏海洋 | 曹漫琼 | 55 | 彭自平 | 李娅静 | |||
21 | 肖渊实 | 晏瑞琴 | 56 | 李建伟 | 张倩淑 | |||
22 | 党犁铭 | 龚云娥 | 李桃林 13508746661
侯丽琼 | 57 | 李雪梅 | 张丽敏 | 王自坤 13732773477
曹子杰 | |
23 | 龙兴元 | 郭树华 |
| 58 | 何怡 | 杨乐 | ||
24 | 侯云飞 | 高丽萍 |
| 59 | 严玉培 | 王玉莲 | ||
25 | 唐国梁 | 曾雁 |
| 60 | 李兵 | 孔婵 | ||
26 | 白明跃 | 李玮 |
| 61 | 代云红 | 袁美华 | ||
27 | 温和琼 | 陆莉芳 |
| 62 | 刘桃良 | 张爱卿 | ||
28 | 杜衡吉 | 董婧 |
| 63 | 王外生 | 张利明 | ||
29 | 姜云杰 | 李丽 | 孙淑兰 13038676855
姜开许 |
| 64 | 荀利波 | 蒙睿华 | 王 洪 13466041088
王自祥 |
30 | 李勇 | 柏亚琴 |
| 65 | 马继明 | 杨锐玲 | ||
31 | 刘昆 | 宁德琼 |
| 66 | 秦霖 | 沈乾芳 | ||
32 | 刘政 | 任雪利 |
| 67 | 欧运波 | 王晓丹 | ||
33 | 卢正东 | 吴茜 |
| 68 | 张宝利 | 刘黎 | ||
34 | 杨万华 | 杨华芬 |
| 69 | 梁竞男 | 李霞 | ||
35 | 赵秀坚 | 周丽芬 |
| 70 | 王俊策 | 雷珊 | ||
| | | | | | | | |
理学楼②监考教师座位安排表
负责人:张坤香,考务助理:张学伟13508818887
座位号 | 监考教师 | 流动考务 |
| 座位号 | 监考教师 | 流动考务 | ||
71 | 危学明 | 赵肖 | 王凤龙 15877882703 |
| 86 | 马维启 | 陈珺 | 王姿隐 15892780963 |
72 | 李韬 | 刘宇辰 |
| 87 | 张功荣 | 许路艳 | ||
72 | 黎小龙 | 田泾璇 |
| 88 | 高庆彦 | 张晶香 | ||
74 | 许乔贵 | 纪芳芳 |
| 89 | 张 玲 | 李爱丽 | ||
75 | 张丽仙 | 沈和楠 |
| 90 | 李昌盛 | 郭俊云 | ||
76 | 李荣彬 | 杨杰 |
| 91 | 陈建刚 | 孙畅 | 顾荣江 15912095380
李炳荣 | |
77 | 李磊 | 杨磊 | 92 | 王俊杰 | 徐晴芳 | |||
78 | 詹骥 | 顾玲莉 | 93 | 张丽芳 | 陆伟东 | |||
79 | 杨付恒 | 黎颖 | 94 | 赵丛丛 | 魏晓梅 | |||
80 | 袁靖轶 | 浦丽萍 | 95 | 刘鹏 | 曾小芬 | |||
81 | 姬忠涛 | 李宛泽 | 王姿隐 15892780963
任 荀 | 96 | 申向 | 舒丽贞 | ||
82 | 赵德荣 | 权诺诺 |
| 97 | 屠长征 | 徐晓林 | ||
83 | 何云亮 | 李栋玉 |
| 98 | 闫宇星 | 尹红菊 | ||
84 | 时有明 | 郭诗玫 |
| 99 | 郑绍聪 | 冯亚娟 | ||
85 | 李道勇 | 杨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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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该安排为考务会座位安排,请各位监考教师按指定座位号入座;具体监考考场到时临时抽签决定。
2.流动考务对应的座位号即为考务人员所负责的考场号。
附件:
1.考场安排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3.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4. 监考人员注意事项及操作规程
5.考场规则
6.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
教 务 处
继续教育学院
2017年5月26日
附件1:考场安排表
教学楼考场安排(1-70考场) | |||
考场号 | 教室 | 起始准考证号 | 结束准考证号 |
预备考场 | 301 |
|
|
第01考场 | 201 | 115322070101 | 115322070130 |
第02考场 | 202 | 115322070201 | 115322070230 |
第03考场 | 203 | 115322070301 | 115322070330 |
第04考场 | 204 | 115322070401 | 115322070430 |
第05考场 | 205 | 115322070501 | 115322070530 |
第06考场 | 206 | 115322070601 | 115322070630 |
第07考场 | 207 | 115322070701 | 115322070730 |
第08考场 | 209 | 115322070801 | 115322070830 |
第09考场 | 210 | 115322070901 | 115322070930 |
第10考场 | 211 | 115322071001 | 115322071030 |
第11考场 | 212 | 115322071101 | 115322071130 |
第12考场 | 213 | 115322071201 | 115322071230 |
第13考场 | 214 | 115322071301 | 115322071330 |
第14考场 | 215 | 115322071401 | 115322071430 |
第15考场 | 303 | 115322071501 | 115322071530 |
第16考场 | 304 | 115322071601 | 115322071630 |
第17考场 | 305 | 115322071701 | 115322071730 |
第18考场 | 306 | 115322071801 | 115322071830 |
第19考场 | 307 | 115322071901 | 115322071930 |
第20考场 | 308 | 115322072001 | 115322072030 |
第21考场 | 309 | 115322072101 | 115322072130 |
第22考场 | 313 | 115322072201 | 115322072230 |
第23考场 | 314 | 115322072301 | 115322072330 |
第24考场 | 315 | 115322072401 | 115322072430 |
第25考场 | 316 | 115322072501 | 115322072530 |
第26考场 | 317 | 115322072601 | 115322072630 |
第27考场 | 318 | 115322072701 | 115322072730 |
第28考场 | 319 | 115322072801 | 115322072830 |
第29考场 | 401 | 115322072901 | 115322072930 |
第30考场 | 402 | 115322073001 | 115322073030 |
第31考场 | 403 | 115322073101 | 115322073130 |
第32考场 | 404 | 115322073201 | 115322073230 |
第33考场 | 405 | 115322073301 | 115322073330 |
第34考场 | 406 | 115322073401 | 115322073430 |
第35考场 | 407 | 115322073501 | 115322073530 |
第36考场 | 409 | 115322073601 | 115322073630 |
第37考场 | 410 | 115322073701 | 115322073730 |
第38考场 | 411 | 115322073801 | 115322073830 |
第39考场 | 412 | 115322073901 | 115322073930 |
第40考场 | 413 | 115322074001 | 115322074030 |
第41考场 | 414 | 115322074101 | 115322074130 |
第42考场 | 415 | 115322074201 | 115322074230 |
第43考场 | 501 | 115322074301 | 115322074330 |
第44考场 | 502 | 115322074401 | 115322074430 |
第45考场 | 503 | 115322074501 | 115322074530 |
第46考场 | 504 | 115322074601 | 115322074630 |
第47考场 | 505 | 115322074701 | 115322074730 |
第48考场 | 506 | 115322074801 | 115322074830 |
第49考场 | 507 | 115322074901 | 115322074930 |
第50考场 | 509 | 115322075001 | 115322075030 |
第51考场 | 510 | 115322075101 | 115322075130 |
第52考场 | 511 | 115322075201 | 115322075230 |
第53考场 | 512 | 115322075301 | 115322075330 |
第54考场 | 513 | 115322075401 | 115322075430 |
第55考场 | 514 | 115322075501 | 115322075530 |
第56考场 | 515 | 115322075601 | 115322075630 |
第57考场 | 601 | 115322075701 | 115322075730 |
第58考场 | 602 | 115322075801 | 115322075830 |
第59考场 | 603 | 115322075901 | 115322075930 |
第60考场 | 604 | 115322076001 | 115322076030 |
第61考场 | 605 | 115322076101 | 115322076130 |
第62考场 | 606 | 115322076201 | 115322076230 |
第63考场 | 607 | 115322076301 | 115322076330 |
第64考场 | 609 | 115322076401 | 115322076430 |
第65考场 | 610 | 115322076501 | 115322076530 |
第66考场 | 611 | 115322076601 | 115322076630 |
第67考场 | 612 | 115322076701 | 115322076730 |
第68考场 | 613 | 115322076801 | 115322076830 |
第69考场 | 614 | 115322076901 | 115322076930 |
第70考场 | 615 | 115322077001 | 115322077030 |
| | | |
第二理学楼考场安排(71-99考场)
考场号 | 教室 | 起始准考证号 | 结束准考证号 |
预备考场 | 320 |
|
|
第71考场 | 316 | 115322077101 | 115322077130 |
第72考场 | 317 | 115322077201 | 115322077230 |
第73考场 | 318 | 115322077301 | 115322077330 |
第74考场 | 319 | 115322077401 | 115322077430 |
第75考场 | 416 | 115322077501 | 115322077530 |
第76考场 | 417 | 115322077601 | 115322077630 |
第77考场 | 418 | 115322077701 | 115322077730 |
第78考场 | 419 | 115322077801 | 115322077830 |
第79考场 | 420 | 115322077901 | 115322077930 |
第80考场 | 501 | 115322078001 | 115322078030 |
第81考场 | 502 | 115322078101 | 115322078130 |
第82考场 | 503 | 115322078201 | 115322078230 |
第83考场 | 504 | 115322078301 | 115322078330 |
第84考场 | 505 | 115322078401 | 115322078430 |
第85考场 | 506 | 115322078501 | 115322078530 |
第86考场 | 507 | 115322078601 | 115322078630 |
第87考场 | 508 | 115322078701 | 115322078730 |
第88考场 | 509 | 115322078801 | 115322078830 |
第89考场 | 510 | 115322078901 | 115322078930 |
第90考场 | 511 | 115322079001 | 115322079030 |
第91考场 | 512 | 115322079101 | 115322079130 |
第92考场 | 513 | 115322079201 | 115322079230 |
第93考场 | 514 | 115322079301 | 115322079330 |
第94考场 | 515 | 115322079401 | 115322079430 |
第95考场 | 516 | 115322079501 | 115322079530 |
第96考场 | 517 | 115322079601 | 115322079630 |
第97考场 | 518 | 115322079701 | 115322079730 |
第98考场 | 519 | 115322079801 | 115322079830 |
第99考场 | 520 | 115322079901 | 115322079930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四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3: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 (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上述“二”、“三”的规定处理。
附件4:
监考人员注意事项及操作规程
时间安排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日期:2017年6月3日
考试时间:
6月3日上午 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考试铃声设置
6月3日上午
08:00(短音或语音播报)-----考生入场
08:30(长音或语音播报)-----考试开始
12:00(长音或语音播报)-----考试结束
二、操作流程及监考指导语
(一)6月2日下午
检查各考点准备情况和监考人员培训情况。
(二)6月3日上午
07:30 各考点涉及笔试考务工作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考点主考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监考人员领取监考考场的考场座次表。
07:50 在流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同考场两名监考人员共同领取负责考场的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并前往考场。
08:00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入场,认真核对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及考生核对表,让考生在核对表上签字,要求考生对号入座,并将多余物品放置指定位置。
08:10 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监考指导语】
欢迎参加曲靖市2017年事业单位委托公开招聘及定向招聘工作人员笔试。你所在的考场是××考点××考场,请核对自己的准考证号和桌角上的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如坐错位置,请立即报告,若开考后发现,则按规定处理。
现在宣读《考场规则》、《刑九》第二十三、二十五条及其它注意事项。
(再次提醒大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社部令第30号规定,若有违反,将严肃查处)
08:20 监考人员请两名考生代表查验试卷密封情况,开封试卷袋并请考生代表在试卷袋、答题卡袋和考生核对表上签字。检查题本和答题卡数量情况,确认无误后,发放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答题卡及相关材料(未到考生的答题卡同样发放至座位)。要求考生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并进行检查。
【监考指导语】
这是本次考试的试卷袋,大家看一下,塑封和密封签完好无损。现在请两位考生上来核验后在试卷袋以及袋内答题卡袋上记录,并签名。(验封签字结束后,当众启封试卷袋,把启封后的试卷清点无误后,放置桌上,到要求时间再发放)。
现在分发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答题卡。
首先检查答题卡有无脏污或折叠等,需要更换的请举手报告。
现在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将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在指定的位置。
准考证号从左往右依次填写,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每一方框只填涂一个对应的数字。
答题时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对应的题号上填涂。如需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再选涂新的答案。不按规定填涂的,责任自负。
注意保持答题卡平整、干净,请勿折叠。
08:25发题本,要求考生填写试卷上的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并阅读有关说明,不得向后翻页。
【监考指导语】
现在开始分发试卷题本,本次考试试卷为两个科目合订本,请大家在试卷封面相应位置上填写姓名及准考证号。
请阅读试卷题本有关说明,听到开考指令后再翻页。
打开试卷后,如发现有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请举手报告。
08:30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核对考生在答题卡上填写(涂)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
【监考指导语】
考试开始,请大家作答。
09:00 监考人员至缺考考生座位,在缺考考生的试卷、答题卡相应位置上填写(涂)缺考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全位数)和缺考标记等内容,并原位放置,待考试结束后统一回收。
09:45 提醒考生距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监考指导语】
现在距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大家注意安排好时间。
09:55 发放综合应用能力科目答题卡。
10:00 收取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答题卡。
11:45 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不再允许上卫生间。
【监考指导语】
现在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大家注意安排好时间。从现在开始到考试结束停止上卫生间。
12:0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卷、答题卡,确认数量无误后,宣布考生离场。
【监考指导语】
考试结束,请大家立即放下笔,停止做题,核对试卷和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填写正确,核对无误后,将试卷和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课桌上。
现在开始收取试卷、答题卡,在清点完毕之前,请大家坐在原位,保持安静,不可离开考场(监考人员依次逐个收取试卷、答题卡)。
试卷和答题卡回收完毕并确认数量无误后,监考人员宣布:现在可以离场,谢谢各位的合作。
特别注意:
1.考生离场后,同考场2名监考人员将试卷袋(内装试卷、封条)、答题卡袋(内装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单、封条)等物品一同送至考点办公室,交核验人员验收。
2.验收无误进行密封。密封时同考场2名监考人员须在封条、试卷袋、答题卡袋、考场情况记录单相应位置签字。操作这一环节时,不可将答题卡和试卷混装、错装和漏装。考场情况记录单和答题卡一并装入答题卡袋。
3.完成密封后,将试卷袋、答题卡袋交指定工作人员保管。
4.考点学校将所有考场的试卷袋、答题卡袋收齐汇总,与曲靖市人社局考试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5.整个考试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应由曲靖市人社局驻点人员和考点主考协商处理。如遇重大问题,及时逐级报告,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附件5:
考场规则
特别提示:本规则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制订,违纪违规处理参照该办法执行
1.严格按照试卷和答题卡上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考试违规处理。
2.考试当天08:00,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进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两证不全不得进场。请确认本人和考试座位是否匹配,考试开考后发现坐错考场、坐错座位的,按考试违规处理。
3.考试当天09:00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交卷、退场。在考试开始前请提早解决个人问题,考试期间身体不适及时报告。
4.严禁将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未按要求摆放被发现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5.两个笔试科目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为合订本,考试开始前发放,各科答题卡分别发放。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试的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所有发放的资料。
6.考生应考时,只能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除上述文具及准考证、身份证外,考试桌面上不得摆放任何其他物品。请参加《综合应用能力(C类)》考试的考生携带直尺(应为无计算、存储或通信功能的普通直尺)。
7.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及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填涂完毕后,须仔细阅读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听到统一铃声再开始答题。 除规定填写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及准考证正反面上做任何其他标记。
8.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试卷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处理。不得擅自使用、更换他人的试卷、答题卡。
9.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不得互相传递物品或信息。
10.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配合监考人员收卷,拖延交卷造成答题卡损坏等较严重后果的,按违纪处理。
11.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不得损毁试卷、答题卡。否则按违纪处理。
12.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提示:1.请各位考生充分考虑交通因素,提前抵达考试地点。2.为严厉打击作弊行为,笔试结束后,考生的答题情况将报国家有关机构,进行雷同卷鉴定。鉴定结果为雷同卷的人员,该科目笔试成绩将记为0分。3.整个考试期间全程封闭,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
附件6:
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
一、有效身份证件范围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带照片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户籍证明。
二、考生两证不全或身份证不在有效期
考生两证不全或身份证不在有效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应告知考生:开考30分钟内拿到有效证件方可入场,超时不得入场。
三、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不一致
考生准考证上的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包括姓名的同音字、繁简字、异体字、身份证号数字不一致、照片明显不一致、性别不一致等),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四、考生照片与本人不一致
考生所持身份证上的照片或准考证上的照片与参考考生本人明显不一致:能确定不为同一人的,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坚称自己为本人的,现场取相并告知考生将进一步核实其真伪并替换报名时的照片,然后请考生填写现场取相保证书并留取指纹,方可参加考试。
五、座次表照片缺失
考生准考证上有照片,座次表上的照片缺失,现场取相并告知考生将进一步核实其真伪并替换报名时的照片,然后请考生填写现场取相保证书并留取指纹,方可参加考试。
六、考生入场、退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交卷退场。
七、考生提出上卫生间
考试期间不得上卫生间,如有考生坚持要上,告知考生上卫生间后不得再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只能到考生休息室封闭至考试结束,方可离开考点。在等待考试结束期间,考生不得开启或使用通讯设备。
八、考生身体不适、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
在考试过程中,如考生身体不适无法继续考试,经考生同意并签字后可提前交卷,将考生带至考点休息室做简单治疗,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在等待考试结束期间,考生不得开启或使用通讯设备。如考生病情紧急,须到校外就医的,由考点学校办公室派出人员陪同前往。
九、考生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1)开考前,考生主动提出走错考场,由流动监考人员或工作人员引导至正确考场参加考试。(2)开考后,监考人员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坐错考场,继续原位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如实记录。(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十、作弊考生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等情况
对确认有作弊行为的考生,首先终止其考试带至考点办,由监考人员填写违纪情况、违纪编号及填涂答题卡违纪标识并由考生签字,如不配合,由2名监考人员和考点驻点人员签字确认。如考生无理取闹,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及时报告考点负责人和主考,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人员处理。
十一、考生在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
考生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立即警告并制止。如不听警告,由监考人员填写违纪情况、违纪编号及填涂答题卡违纪标识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如考生不配合,记录详细情况(记录是否警告、警告后是否停止),并由2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十二、考生将答题卡、试卷带出考场
考生将答题卡或试卷带出考场,立即制止并以最短时间追回,并告知考生,该行为按人社部令第30号规定处理,如实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如考生不配合,记录详细情况,并由2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十三、考生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至座位的
考生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至座位的,立即制止并取证,将相关物品集中统一放置留证,如实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如考生不配合,记录详细情况,并由2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十四、考生携带手机未按规定放置情况
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按规定放置,按“使用手机”记录,如实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如考生不配合,记录详细情况,并由2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十五、代替他人或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等情况
发现代替他人或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立即制止并取证,如实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并告知考生,该行为按人社部令第30号违纪规定处理。情节严重且不配合的,按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六、考生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等行为
给予警告,并告知考生,本场考试成绩无效,如实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如考生不配合,记录详细情况,并由2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特别注意,处理这类事件时,撕毁的试卷要随试卷袋原装收回。如果撕毁的是答题卡,撕毁的答题卡也要随原答题卡袋收回。
十七、发生大规模违纪舞弊事件
如发生大规模违纪舞弊事件,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全力制止并取证,及时协调公安、工信等部门,组织力量制止,终止涉及考生继续参加考试,并立即向省考试中心报告。
十八、发现高科技作弊、团伙作弊等情况
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利用无线耳机、橡皮擦接收器、手表接收器等设备接收信息,终止其考试并取证,及时上报考点主考和考点负责人,并在工信、公安人员到达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十九、混合考场试卷和答题卡处理
多个考场合并在一间教室考试,收卷时,各考场的试卷和答题卡要分别封装。
二十、尾考场剩余试卷和答题卡处理
不论尾考场参考人数多少,尾考场空白答题卡随考生考试答题卡一并回装,试题本随考生使用的试题本一并回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
二十一、试卷、答题卡及考场报告单回收
考试结束后,各考场试卷和答题卡要按准考证号码由小到大顺序排列,分别装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随答题卡封装,另一份收集整理后一并连同试卷袋、答题卡袋交回曲靖市人社局考试中心。
二十二、有违纪考生的考场,考场报告单的处理
有违纪考生的考场,考场报告单一份随答题卡封装,另一份连同违纪考生的情况说明,附《违纪违规情况明细表》后,统一交曲靖市人社局考试中心,由曲靖市人社局考试中心汇总后随答题卡统一上报省人社厅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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