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以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考核学生学业效果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为规范学分制教学管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积极性,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总则。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逐步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管理权限下放,使学院成为独立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办学实体。
第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职责
(一)制定专业发展规划、教学工作指导性意见和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校教学工作。
(二)审定年度招生专业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为学院完成教学任务提供保障和服务,对学院执行教学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制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审定学生毕业资格。
(五)建立和完善教学建设平台,组织校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评审、推荐、检查和验收工作;完成学校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六)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教学评估或教学考核工作,向社会公布学校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七)评定和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及各类优秀教师。
(八)负责国家级、省级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院教学管理职责
(一)制定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本院教学工作。
(二)拟定年度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教学工作规范、课程教学标准等管理制度,实施教学过程管理,落实教学环节,组织开展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四)根据学校规定,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审查学生毕业资格。
(五)组织校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开展教学工作年度自评,提交学院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六)依据学校规定,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教师教学工作考核。
(七)评选和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及各类优秀教师。
第二章 管理规范
第四条 学分制教学管理
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教学基本建设与条件保障等。
(一)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一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不得随意变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必须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各学院每学期第十四周应编排下学期课程表并报送教务处,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改动。必须变动时,需经教务处同意。
(三)每学年校、院两级分管教学工作领导要组织、指导任课教师制订、修改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原则上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应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四)各学院应按照课程教学要求选聘任课教师,应选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正、副教授担任基础课主讲教师。正、副教授和讲师应占主讲教师总数的90%以上,其中教授和副教授应逐步达到主讲教师总数的50%以上。
(五)对青年教师教学工作的指导是教学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学院应为新任教的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青年教师担任主讲任务,必须通过由学院组织的评议,评议可采用试讲、审查讲稿、答辩等多种形式。评议未通过者,不能任课。评议材料应归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六)各级教学管理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听课制度的规定,每学期都应达到规定的听课节数。
(七)各学院应认真负责地做好归口课程的教学管理工作。
(八)校、院两级都应认真收集、保管工作中形成的教学管理文件和教学资料,并作好建档和存档工作。
第五条 教师教学规范
(一)受聘教师应认真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包括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教育实习指导、专业实习指导、课外指导、毕业论文指导等),努力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认真执行学校和学院教学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教师讲授课程必须使用普通话,讲解清楚,用语准确,教态自然,板书端正清晰,实验操作正确、熟练,教学环节严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因材施教,选用合适的教学方法、教具和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三)教师应自觉地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教学能力,积极吸收科学技术研究的最新成果,充实教学内容,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积极指导学生通过文献检索获取相关专业最新信息。
(四)教师要为学生开列课外阅读书目,进行阅读指导,并采用有效方法检查学生的读书笔记。
(五)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不得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
(六)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
(七)教师个人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请人代课。因故需调课、停课或请其他教师代课的应在课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学院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八)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疏导时,态度要和蔼、热情,尊重人格,对学生要一视同仁。严禁向学生索取或收受礼品、礼金。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六条 培养目标
学校致力于培养基础扎实、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发展潜能大,能适应国家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师资,以及能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并为学生进一步深造学习奠定基础。
第七条 培养规格
培养规范基本要求是: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掌握科学的方法论,正确认识科学与社会的关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信、求实。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掌握基本的实验方法和科研方法,具备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各交叉学科的知识,具有适应相邻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与素质。
(四)具有良好的口头表达与文字表达能力。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译等语言运用能力,具备国际化视野。
(六)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够熟练运用办公软件进行文字、表格及图像处理;能够熟练运用专业软件解决本专业领域的问题;能够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各种信息。
(七)具有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艺术、体育等方面广泛的知识或兴趣,具备一定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八)心理素质好,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军事基本知识,能够履行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九)师范生应准确理解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切实增强专业发展的自主性,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
第八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加强专业基础。牢固树立加强基础,确保质量,增强人才培养适应性和发展潜力的理念。要按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参照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设置各专业的学科基础和专业基础课程,使学生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确保培养的学生真正达到专业基础扎实的目标。
(二)强化综合素质。精心设计,构建科学合理的教育内容和知识结构体系,充分体现强化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教育目标。优化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课程体系,实现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科学教育与人文、艺术教育的有机融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的道德意识;培养学生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广泛知识和兴趣,帮助学生形成多学科知识结构和批判性思维方法;强化学生语言与书面表达能力、外语应用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就业竞争能力等综合能力的养成。
(三)注重实践能力。坚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放在突出地位。各专业培养方案要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做好实践教学设计,完善实践教学体系,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方式和途径,落实实践教学环节四年不断线的要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时(学分),理工类专业不得少于总学时(学分)的25%,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不得少于总学时(学分)的15%;师范类专业的见习、实习时间不少于一个学期,非师范专业的专业见习与实习原则上也不少于一个学期。各专业应大力加强学生专业技能、创新与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引导和组织学生深入开展专业技能训练(除养成性技能外,其他专业技能训练项目原则上安排在专业基础课完成之后进行,以提高培养的针对性),积极参加素质拓展、创新与创业实践,并完成相应的学分。学校将按“大实践”的观念,整合学校实践教学资源,形成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培养机制。
(四)体现专业特色。要紧紧围绕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结合自身办学传统与优势,凝练具有自身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规格,构建有利于学生特色发展的课程体系。师范类各专业要按照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及2012年颁布的《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要求,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教师教育类课程,为学生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实践教学课中要安排学生教师职业技能训练与测试的内容。非师范类各专业要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既要加强专业基础的培养,还要有针对性地开设专业技能培养课程,对学生进行专业技能的训练,确保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
本科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和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由学生根据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各专业课程结构分为理论教学和综合性实践教学两部分,其中理论教学包括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教育课三个教学平台;综合性实践教学类包括入学教育、军训及军事理论教育、社会实践、专业见习(教育见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课外素质拓展、创新与创业实践、专业技能训练与测试、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
(一)通识教育。通识教育包括通识教育基础课、通识教育主干课、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师教育课(师范类专业开设)等课程类别。通识教育基础课分为思想政治理论课、语言文化与计算机技能、体育、就业与创业教育四个课程模块;通识教育主干课分为文化传承与世界视野、哲学智慧与科学思维、科技发展与生命关怀、艺术创作与审美体验四个模块;通识教育选修课分为人文与社会科学、数学与自然科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艺术技能训练、体育技能训练五个模块。
(二)学科基础课与专业课。按学科门类设置学科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开设8-10门左右,每门课程3-4学分,其中3门左右课程为学科共同课程,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专业原则上均须开设;7门左右课程为专业共同课程,属于同一专业类别的不同专业原则上均须开设。专业课分为专业主干课、专业方向课、专业任选课三个模块,其中,专业主干课为必修课程,共开设5-6门;专业方向课为限选课程,须设置2-3个方向供学生选修,每一方向共开设5-8门课程,各方向学分总数应保持一致;专业任选课应修课程保持在5-8门左右,开设课程的学分总数至少为学生应修学分的2倍。
(三)综合性实践教学。综合性实践教学活动包括:入学教育1周、军训及军事理论教育2周、实习12周,见习、素质拓展、创新与创业实践、专业技能训练与测试可安排课外和周末或课内,毕业论文(设计、作品、展演)与答辩安排周末和课余。各学院可在全校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设置综合性实践教学活动。
各学院应不断丰富课程资源,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必修课应逐步实现每门课程都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校鼓励各学院基于互联网建设课程并实施网络课程教学。
第四章 学制与学分
第十条 学制
(一)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即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一定的学习时间。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专科升本科标准学制为2年。其中本科学生修读年限为3-6年,专科升本科学生修读年限为2-3年。修读年限包含休学时间。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年限提前1年;标准年限3年及以下的,不得提前毕业。
(二)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助工助学。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现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学生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一)学分设置:全校所有专业基本学分包括理论学分和实践学分,各本科专业基本学分统一设置为165学分。
(二)学分要求:学生需修读通识教育课程53学分(包括通识教育基础课39学分、通识教育主干课8学分、通识选修课6学分),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教育课共89学分,实践教学23学分。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基本学分方能毕业。
(三) 学分折算: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16-18课时折算为1学分;实验课、上机课、讨论课原则上每32-36课时折算为1学分;入学教育、军训及军事理论教育每周折算1学分;利用课余和周末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三周折算为1学分。
(四) 各专业培养方案以基本修业年限计算,一般每学年过40学分左右。必修课程及选修课比例由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确定。
第五章 选课与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 课程修读
(一)各学院应为每名学生配备学业指导教师,由学业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进行选课。
(二)课程分为必选课和任选课两大类。无论是必选课还是任选课程,学生均要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在规定的修读期限内进行选课和修读。学生选课数量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适应。
第十三条 选课原则
(一)学生选课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清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跨学期、跨专业、跨班级选课。
(二)学生选课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首先应保证必选课;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须先修先行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不得选修后续课程。学生在一学期内选修学分的相关要求,以培养方案及学籍管理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 选课方法
(一)学生在选课前须认真阅读《曲靖师范学院教学指导书》,依据人才培养方案选课。
(二)选课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学生普遍选课阶段,学生将受到教学班人数上限控制。第一阶段结束后,经教务处数据整理后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为学生退补选阶段,该阶段选课结束后将确定最终的选课数据。
第十五条 选课要求
(一)任课教师的选择:同一学期,同一门课程,若有多位教师开课,学生可以选择教师;
(二)上课时间的选择:同一门课程,在不同学期或同一学期的不同时间开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课时间;
(三)选修课程的选择:学生可以根据个人能力、兴趣、爱好,选择修读课程;
(四)学习进程的选择:学生按自己的学习情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可以缓修或提前选修各类课程。
(五)只有选课后并经考核合格才能获得学分;自行听课、自行辅导、自行考试均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六条 重修、免修及免听课程
(一)学校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二)学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或其他资格考试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不得免修。
(三)学校实行免听制度,对学习能力强、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批准可能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不能免修的课程不得办理免听。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录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
每门课程修读结束(含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方式,但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必须采用闭卷笔试。进行课程考试改革的课程,考核方式由主讲教师确定报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二)考查课程采用的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后报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记载
(一)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均以考分和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一位)记载成绩。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均载入教学管理系统,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二)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综合成绩原则上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不及格课程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三)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学分绩点为0;
课程考核成绩60分及其以上,将该课程考核成绩减去50后除以10,得出该课程绩点。即:
课程绩点=(课程考核成绩-50)÷10 (课程考核成绩≥6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十九条 补考、缓考、旷考
(一)补考: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新,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
(二)缓考:学生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以办理缓考。学生可按规定时间重新参加课程考核,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三)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应当进行重修。
第七章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对本专业学习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辅修第二专业,符合申请第二学位的学生也可申请第二学位。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学习第二专业并达到第二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第二专业毕业证书仅在本省注册和有效。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学习第二专业未达到第二专业毕业要求,但第二专业所修学分达30分以上者,学校颁发专业辅修证书。
第二十三条 若学校今后获批第二学位授予单位,在取得第二专业毕业书,达到第二学位授予要求的,可以申请第二学位。
第二十四条 辅修第二专业免交第二专业学费,只按所修课程交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需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第二学年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学生的学历电子注册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标准学制,但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或其它原因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根据学业完成情况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通过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及学位要求后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延长学习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延长一年学习时间。
(二)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每年6月份办理一次。
(三)延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修读年限。
(四)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所修课程的学分交纳学费。
(五)在延长学习时间内,学校不安排住宿,在此期间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三十条 在标准学制内未达到毕业标准获得结业证书者,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所有未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达到原所在专业、年级毕业资格及学位审查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授予相应学位。
(二)结业后重新学习课程须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及考核。
(三)学生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但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按毕业办理。
(四)结业后,学生在修读年限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只出具在校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生所获得的平均学分绩点达1.5以上(含1.5), 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曲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有关奖励与处分、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退学、考勤与纪律等按《曲靖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五条 我校从2015级开始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按《曲靖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总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