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我校学分制的实施,更好地规范本科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工作,便于课程重新学习的组织和实施,根据《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属以下范围的学生均须重新学习:
1.必选课程补考成绩不及格及未参加补考者,均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2.任选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可另选其它课程修读,也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3.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4.学生所选课程成绩全部及格,而对某门考核及格但低于75分的必选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二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并重新学习未取得学分课程,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条 重新学习可采取插班重新学习和组班重新学习两种形式,重新学习人数在30人以上课程原则上需组班重新学习,可利用双休日或其他课余时间组班上课。课程承担单位根据申请重新学习学生人数及教学工作实际,确定重新学习形式。
第四条 重新学习一般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如重新学习课程在补考当学期也有开出的,学生也可在补考不及格当学期进行重新学习。
1.如学生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重新学习,学生应在重新学习前一学期的第10-12周向重新学习课程承担部门教务科(或教务员)提交重新学习申请,并在教务网络系统中确认重修报名;未按期提交重新学习申请和未在教务网络系统中确认重修报名者不得参与重新学习。
2.如学生在补考不及格当学期进行重新学习,学生可在当学期开学后第2-3周内向重新学习课程承担部门教务科(或教务员)处提交重新学习申请;未按期提交重新学习申请者不得参与重新学习。
第五条 如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导致学生无法重新学习相同课程的情况,学生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选择相近课程进行重新学习,但相近课程的学分不得低于原修读课程学分。
第六条 课程承担单位须根据申请重新学习学生人数确定重新学习形式,并安排教学任务;重新学习学生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在教务管理选课系统进行网上选课。如因学生应学课程与重新学习课程教学安排发生冲突的,原则上由重新学习课程承担部门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为重新学习学生处理重新学习选课工作。
第七条 学生重新学习课程与正常课程时间有冲突的,学生可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申请免听重新学习课程时间冲突部分,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经常性联系,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课程作业等平时学习任务。未按规定完成平时学习任务者,任课教师可以拒绝其参加课程期末考核。
第八条 重新学习考核的组织和成绩记载:
1.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需参加期末统一考核,重新学习课程考核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冲突,可办理缓考,并在第二学期开学第1周进行补考。
2.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以课程选课名单为准)自行参加重新学习课程考核的,不计成绩、学分。
3.重新学习课程考核合格,成绩记载以重新学习后取得的成绩记载;
4.因课程考核成绩低于75分而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成绩以最高分记入学籍档案。
5.参加期末统一考核取得的重新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系统,并注明“重修”;参加第二学期开学补考取得的重新学习成绩由重新学习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或教务员)录入系统,并注明“重修”。
第九条 重新学习课程按该门课程的学分收取重新学习费,重新学习费用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转专业、复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在补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应修课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成绩合格后,在课程成绩记载处注明“初修”。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