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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监考教师守则
浏览次数: 日期:2017-05-03

曲师院字[2002]25号
(2002年7月5日)


1、根据学院考试日程安排领取试卷,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准时发卷,按时收卷,不得私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2、必须认真核对考生考试的有关证件,严防代考等作弊行为。
3、进入考场后,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严格按考试指令或要求集中精力监考。不得翻阅书报杂志、闲谈、吸烟,不能中途离开考场。
4、负责督促考生正确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
5、按照规定,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当场处理考试作弊事件。对考场监管不力而造成学生作弊的要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
6、认真填写“试卷袋”封面栏目和“考场报告单”。
7、若遇试卷出错,应及时向考务办公室汇报,妥善解决。但无权回答学生涉及答案的提问,不得向学生作任何方式的暗示。
8、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清理试卷并按要求装订,连同考场报告单一起交考务办公室后,方能离开。若因失职而发生错乱或丢失试卷现象,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