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师校字〔2014〕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2015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工作的指导意见》(教高厅[2014]2号)和《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云教高[200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提高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统一规划、明确责任、分年实施、专款专用、加强考评、保证质量”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实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批准立项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建设项目,其中国家级、省级项目按照教育部、教育厅等规划安排,校级项目由学校规划安排立项。
第四条 校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分为六类: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更新、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教学质量评价完善、教学管理体系创新等。
第五条项目经费来源为上级拨付和学校配套经费等。具体项目经费资助和管理按本办法规定的《曲靖师范学院教学质量及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资助表》(附件)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及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整体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等;
(二)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评审;
(三)组织对项目的中期、整体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管理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学院或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第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统筹安排建设经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做好经费开支预算,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审批项目经费;
(三)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四)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项目中期检查;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九条 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学院或教学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不超过1年(应书面申请并如实说明延期理由);
(三)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建设项目是指报教育部、教育厅批准的项目;学校建设项目指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立项建设的项目。申报项目一般由一个教学单位或个人承担,或者由一个教学单位或个人牵头、若干教学单位或多人共同承担,凡主持校内项目尚未结题,或承担各级各类在建项目2项以上的(含2项),不能再申报新的项目。已获学校科技处组织的教改项目立项的课题不再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项目的申报,依据年度项目通知或指南,采用自愿申报和学校指定申报两种方式。具体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学院或指定教学单位根据项目通知和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
(四)学校审定立项建设方案,批准立项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五)获准立项的项目,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校级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成果;
(二)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中止或撤消项目。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6个月内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项目中止或撤消后,学校将停止经费使用或收回所拨经费,被撤消项目的负责人在2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4年。建设期满需要接受评审验收。验收需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提供项目验收支撑材料等,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采用审核验收材料和实地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校级项目需对照《项目建设协议书》首先进行自评,教务处对照《项目建设协议书》进行初审。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经费使用情况;
(五)推广应用情况;
(六)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校级项目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出具验收意见并发文。国家、省级建设项目按其管理规定验收。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应按照要求将项目成果及时推广应用,推广应用的效果将作为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下一次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和支撑条件之一。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整体预算,分年实施;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办法是:
(一)学校教务处是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及项目经费预算审批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拨付立项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学校分别按照上级部门下拨经费1:1和1:0.5配套;若为经费自筹项目,学校按照同级项目经费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在立项和验收后分别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经费,工作奖励经费按照《曲靖师范学院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和奖励办法》(曲师校字〔2014〕31号)执行。其中工作奖励经费在项目立项时发放50%,结题验收通过后发放50%。奖励经费从学校配套经费列支。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
(一)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超支部分自筹解决。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作好经费预算,控制开支范围,严格开支标准。所有开支要实事求是,严禁作假。
(二)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即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购置维修费: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包括低值易耗品、测试化验加工费、耗材等。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20%。
(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教学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20%。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数据库、网络考试系统等费用。
(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七)奖励性经费:按照《曲靖师范学院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和奖励办法》(曲师校字〔2014〕31号)发放的奖励性工作经费。
(八)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入上述费用但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福利,不得用于土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立项的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曲靖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资助表
资助项目 | 建设 期限 | 建设规划数 | 资助标准 | 立项及验收时间 | 备注 | |
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 国家级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等 | 按文件 | 按批准执行
| 按下拨经费100%配套,若无经费,学校资助经费总数不超过同项目上级资助经费。 | 按文件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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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专业改革试点项目、专业群转型试点项目、高校对口支援项目、卓越人才培养项目、小语种人才培养项目等 | 按文件 | 按批准执行 | 按下拨经费50%配套,若无经费,学校资助经费总数不超过同项目上级资助经费。 | 按文件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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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学团队、省级教学名师工作室、教师教学能力提升项目等 | 按文件 | 按批准执行 | 按下拨经费50%配套,若无经费,学校资助经费总数不超过同项目上级资助经费。 | 按文件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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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学名师 | 按文件 | 按批准执行 | 学校资助1万元 | 按文件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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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新专业建设 | 四年 | 按招生执行 | 每年5万元×学科专业系数 | 5月份 | 仅资助本科专业 | |
校级教学团队 | 四年 | 按文件执行 | 每个团队资助8万元。 | 按文件通知执行 | 每年进行一次评估 | |
校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 | 四年 | 每年5-8个 | 每年每班5万 | 9月份 | 含卓越班、复合班、艺体拨尖人才班 | |
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 | 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精品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 按文件 | 按批准执行 | 按下拨经费100%配套,若无经费,学校资助经费总数不超过同项目上级资助经费。 | 按文件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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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学改革项目、精品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双语课程、小语种课程 | 按文件 | 按批准执行 | 按下拨经费50%配套,若无经费,学校资助经费总数不超过同项目上级资助经费。 | 按文件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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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划教材和精品教材 | 按文件 | 按批准执行 | 按下拨经费50%配套,若无经费,学校资助经费不超过同项目上级资助经费。 | 按文件通知执行 | 学校已立项教材,不再拨配套费 | |
校级精品课程 | 三年 | 每年5-6门 | 每年1万元 | 11月份 | 重点课程评估验收为优秀的课程中立项 | |
校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 三年 | 每年3-5门 | 每年1万元 | 11月份 | 在校级精品课程中立项 | |
校级双语课程 | 二年 | 每年3-5门 | 每年0.5万元 | 11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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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重点课程 | 二年 | 每年8-10门 | 每年1万元 | 11月份 | 优质课程评估验收为优秀的课程中立项 | |
校级优质课程 | 一年 | 每年10-15门 | 每年0.5万元 | 11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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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教改项目 | 一至二年 | 每年10-15项 | 每项1~2万元 | 11月份 | 统筹项目资助2万,一般项目资助1万 | |
校级教学成果培育项目 | 一至二年 | 每年3-5项 | 每项1万 | 11月份 | 在评选的优秀项目中立项 | |
校级自编教材建设 | 一年 | 每年5-10部 | 每部1~1.5万 | 11月份 | 国家一级出版社资助1.5万,其他1万 | |
实践教学基地与大学 生科技创新 | 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实训基地、仿真实验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 | 按文件 | 按批准执行 | 按下拨经费100%配套,若无经费,学校资助经费总数不超过同项目上级资助经费。 | 按文件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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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实训基地、仿真实验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实践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 按文件 | 按批准执行 | 按下拨经费50%配套,若无经费,学校资助经费总数不超过同项目上级资助经费。 | 按文件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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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 | 1年 | 每年10-15个 | 每个0.5万 | 11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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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基地 | 长期 | 每年5-8个 | 每个2~5万 | 4-5月份 | 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
说明:凡未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建设项目分别按下拨经费的100%、50%配套,若无经费,学校资助经费总数不超过同项目上级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