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师院字[2002]43号
为加强学院教材建设工作,规范对自编教材的管理,提高教材质量,促进教学改革,根据国家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关于教材建设及编审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自编教材旨在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编写应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应符合我院学生学习的实际,本着有利于专业发展、有利于学科教学、有利于提高质量的原则进行。
二、学院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材建设的咨询及业务指导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的管理工作。各系(室)应安排分管教学的主任负责本系(室)教材建设工作。
三、学院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并设立专项经费对列入学院教材建设规划的自编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材的出版。
四、学院实行自编教材立项建设制度。申报工作由教务处组织,自编教材的选题论证由各系(室)负责,交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评审通过后报学院批准实施。对未通过批准立项的自编教材,学院不予资助。
五、申报学院教材建设立项,须提交立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论证报告、教学大纲、编写提纲及编写方案等内容。自编教材立项每年审批一次。每年九月一日至二十日申报,二十日至三十日评议、审批。申报项目的完成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延至二年。
六、各系(室)应制定本专业教材建设计划,负责确定新编教材的选题、确定主编、组织申报编写立项等工作。对具备条件的选题,应积极组织申报学院教材建设立项。
七、新编教材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制定编写方案。对三年内用量不足1000册的教材编写选题,一般不宜组织编写,对已经有国家出版的面向21世纪教材、教育部推荐使用的教材、省教厅规定使用的统编教材及其他公认的优秀教材的课程,不宜再组织编写。
八、自编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各系、部、室应遴选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学第一线教师担任主编。主编有权确定参编人员,并对编写工作的政治方向及教材质量全面负责。
九、学院立项自编的教材由教务处负责联系出版。主编完成编写,经初审后向教务处提交完整的打印稿,教务处组织审定通过后交出版社出版、发行。
十、学院鼓励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强烈责任心的教师针对我院教学实际编写教学指导书,教学指导书的编写工作按上述规定管理。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