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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国内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日期:2017-05-03

曲师校字〔2016〕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专业视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依据与相关高校签订的合作协议选派学生到国内相关高校进行交流培养。为加强交流学生学习管理,保证交流学习项目选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学生在国内高校学习获得的课程及其成绩和学分的认定,根据《曲靖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到国内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

第二章  交流学生的选拔

第三条 选拔的条件

(二)派出学生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派出学生应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法记录。

(四)派出学生应具有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五)派出学生应具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心理素质良好,身体健康。

第四条 选拔程序

(一)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择优选拔”的办法进行选派。

(二)学院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学校派出计划组织学生报名。

(二)学院根据选拔条件,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察,按项目要求完成相关审核,并填写《曲靖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内高校交流学习推荐表》。

(三)学院审核完成后形成本学院推荐名单,并将名单上报教务处审核。

(四)教务处根据学生的成绩排名、项目要求及学生综合情况,确定进入复审人员名单。

(五)教务处根据项目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

(六)根据专家组综合考核成绩,确定选拔名单,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七)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入选学生本人及学生所在学院。

(八)派出学生确定后,派出学生要签订《曲靖师范学院赴国内高校交流学习安全承诺书》。

第三章 交流学生的管理

第五条 交流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交流时间原则上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相关学院应建立学生学习、生活跟踪管理机制,确定具体管理责任人。

(二)学校派往各高校的学生要组建临时班委,负责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活动等管理工作,并保持每个学生与本学院班主任及辅导员、教务员的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三)学生交流学习期满后,应及时办理课程学分认定、成绩转换手续,由各学院参照接收学校的学习成绩单和考评意见(包括:思想、学习、生活、社会活动等表现)进行综合测评。

(四)学习交流期满后,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到所在学院报到,不得擅自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学校。学生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须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学生外出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到学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学生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行为,由我校学生处汇同相关学院进行处理。处理可结合交流学校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六)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各类评优评奖,各学院不得遗漏交流学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工作。

(七)学生交流期间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的各项成绩与在校学生同等认可。

(八)学生交流期间应购买保险。如患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痊愈后按有关保险规定报销。由保卫处负责学生保险购买的协调工作。

(九)在交流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提供证明,由计财处发给学生本人。

(十)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需中途终止交流学习,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四章 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

第六条 课程和培养环节认定

(一)学生在国内高校学习期满后,凭学习成绩单由教务处认定并记载学分。

(二)学生在国内高校学习期间成绩单上列出的合格课程,均可认定为我校相应的课程及学分。

(三)学生在国内高校所学课程与其在学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各学院可以直接认定为同类课程;其它课程可以认定为全校性选修课程。

(四)学生在国内高校学习期间,按培养方案自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回校参加本专业统一的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的课程成绩及学分。

(五)经学生申请、学院同意,学生可以在国内高校学习期间完成本校培养方案要求的部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创作),但需向学校提交相应的材料、论文或作品。

(六)学生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须重修。

(七)学生在国内高校修读课程及培养环节认定中的问题,由教务处裁定及办理。

第七条 学分与成绩认定

(一)因不同学校学期时间长短有差异,学生在国内高校获得的课程学分采用学时换算学分的计算方法,原则上16-18学时对应1学分(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国内高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折算成百分制记载。国内高校课程成绩若按百分制记分,则我校在记载成绩时,直接记入相应成绩;国内高校课程成绩若按五分制或ABC方式记分,我校在记载成绩时,543ABC对应折算记为908060分;国内高校课程成绩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记分,我校在记载成绩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对应折算记为90807060分。

第八条 课程、学分与成绩认定程序

(一)学生在收到交流学习学校寄回的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后,应及时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手续。

(二)原则上学生应于回校后的当学期内办理课程认定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延误,应在下学期第4周前办理课程认定手续。

(三)申请课程及学分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曲靖师范学院学生课程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交流学习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课程认定意见并经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曲靖师范学院学生课程认定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批后,一份交教务处备案,一份交所在学院存档。

(五)学生在校外学习的课程及学分认定后,由所在学院于当学期按学校课程名称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第五章 交流学生学习费用处理

第九条 交流学生学习费用处理

(一)交流学习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交流学校有关专业的学费标准和住宿标准缴到交流学习学校若学生所缴学费、住宿费超过我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超过部分待学生返校后凭缴费收据,由教务处从本专科业务费报销。

(二)交流学习期间,学生寒暑假从生源地往返交流学校的火车硬座(或汽车)(共4次)的费用由教务处从本专科业务费中报销。

(三)交流学习期间产生的教材费、生活费、医药费等其它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六章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条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一)对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施行。

(二)来访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校园卡、图书借阅证等,由我校负责统一办理。

(三)来访学生可以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来访学生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在网上注册后方可选课。

(四)来访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校纪行为,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来访学生结束交流学习后,由我校教务处出具学生成绩单,相关学院负责出具来我校访学学生的考评意见。

(六)来访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根据离校手续办理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七)除评优、评奖、评助外,交换学生的培养和管理与我校在校生同等对待。

(十)来访学的学生党员可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所在班级党小组活动。入党积极分子可到学校党校听课,在所在学院报名参加党课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十一)各学院切实安排好外校交流生的教学安排、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党团文体活动等工作,保证他们得到与我校本科生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办法冲突,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