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师校字〔2016〕20 号
为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控和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学运行状态,特对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评课作如下规定:
一、听评课人员:学校领导、教学督导员、各教学单位领导、教学管理人员、系主任、任课教师(含兼职)等。
二、听评课方式:采用随机随堂与重点选择相结合。
三、听评课时数:
1.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 6 课时,其他校领导不少于 4 课时;
2.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处级领导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 8 课时;
3.教学管理部门、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 4 课时;
4.系主任、教师(含兼职)听评课时数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教学单位实际作出相应规定;
5.教学督导员听评课时数按《曲靖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听评课人员职责:
1.认真听课,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
2.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及时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交流,以促进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成长,并将听课中获得的信息反馈给相应教学单位。
3.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曲靖师范学院听课评课记录表》,学校领导、教学督导员、教学管理部门的听课评课记录表于每学期第十六周送教务处;各教学单位的听课评课记录表于每学期第十六周交到授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五、听评课情况的统计:学校领导、教学督导员、教学管理部门及学院领导的听评课情况作为专家评教进行统计,系主任及任课教师(含兼职)的听评课情况作为同行评教进行统计。各学院每学期期末公布所承担课程专家评教及同行评教的结果。
六、听评课情况的考核:各学院听评课任务完成的情况,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内容之一。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曲师院字[2011]112 号文件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曲靖师范学院
201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