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院字[2002]19号
(2002年6月3日)
一、组 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组”是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教务处领导下,对全院各系室的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诸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的组织。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的成员,主要在离退休教师中聘任。由各系室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推荐1名,经教务处审定后,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
推荐和聘任教学督导的基本条件是:
⑴ 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离退休教师。
⑵ 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责任心强,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与教学评估能力;
⑶ 坚持原则,团结同志,有较好的工作方法,善于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作风正派;
⑷ 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强。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设置于教务处,督导组设组长一人。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人员变动、重大工作决策等事项,均由组务会议研究并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组务会议由教务处分管领导、教学督导组组长及教研科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适当扩大。
第五条 为保证教学督导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教学督导组除不定期的组务会议外,以下三次会议须定期召开:
⑴ 计划会,开学召开(第1—2周内);
⑵ 交流会,期中召开(第10—11周内);
⑶ 总结会,期末召开(放假前一周内)。
其中,第⑴、⑵次会议由教学督导组组织召开,全体教学督导人员出席会议;第⑶次会议由教务处组织召开,学院分管领导、教务处领导和各系分管教学的领导及全体教学督导人员出席。
二、职 责
第六条 “曲靖师范学院教学督导组”组长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主持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具体负责每学期教学督导组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学期末的材料汇总、工作总结(书面)等。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基本工作职责是:
⑴ 了解各系室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情况及教研活动情况。
⑵ 采用随机听课方式深入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等环节,每学期至少听课16节,并作好详细听课记录。
⑶ 了解教师开展课外辅导、答疑和作业批改情况。
⑷ 向系室、教务处或学院领导及时反映工作中发现的特殊问题,分析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⑸ 完成学院、系室委托的与教学相关的其它工作。
⑹ 每学期最后一周内,分析整理本学期教学检查情况并将书面“工作总结”交到教学督导组。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在保证完成“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工作职责后,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觉开展(个人或协同均可)其他相关工作。如:
⑴ 发现典型,总结教学改革先进经验,并提供书面报告。
⑵ 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书面会议纪要。
⑶ 开展教学相关环节的专题调查和研究(如:教研活动问题、学风问题、教风问题、考风问题等),并提供书面调查研究报告,为学院改进教学工作献计献策。
第九条 教务处要加强对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提供工作条件。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系室应把教学督导工作列入每学期的教学工作日程。
⑴ 开学时(第1—2周内)由各系室分管教学的领导向教学督导员介绍本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
⑵ 期中时(第10—11周内)主动邀请教学督导员参加本系室的期中教学检查工作。
⑶ 期末时(放假前2周内)由系室分管教学的领导约请教学督导员交换意见。
⑷ 主动邀请教学督导员参加本系室有关教学工作的主要会议。
三、待 遇
第十一条 被聘任为教学督导组的离退休人员根据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享受相应待遇。
⑴ 组员完成“基本职责”的,按实际工作月份核发工作酬金,标准为每月300元。
⑵ 组长从在职人员中聘任,享受校内正处级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由教务处组织教学督导员对教学实习进行的检查,按学院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酬金的发放,每学期末视完成具体工作情况一次性领取。